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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裁员维权的案例分析
发布人:admin 日期:2009-01-05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高度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特权。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
[案情]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老员工板凳将坐得更稳当。不过,在这之前,老员工有时会被单位无情解聘。张先生是某公司的聘用人员,已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他人续约。
事实上,一些企业已在悄悄裁员或解约。一家私人企业的员工反映,他在该单位打工3年多,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近来单位对一些合同还没到期的员工也屡屡挑刺,不是说员工上班开小差,就是说经常迟到,或是工作有问题。目前,该单位只有两位骨干员工仍然在岗,其他都被陆续辞退。
据了解,目前企业的裁员怪招颇多,比如一些企业会以单位不景气为由,让你回家休息,只发待岗工资,让人不得离职;也可有加大考核,一旦明确裁员计划,员工哪怕在有丝毫的纰漏和失误,都极有可能变成为重大违规违纪现象,从而成为被辞的原因和借口。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风险”以及成本因素的考虑,开始辞退员工,以人员进行“大换血”。
二、王某以港人身份在内地开设茶叶连锁经营、企业店铺,各种奖牌高挂、员工多数来自贫困山区。近五年来,都没有给员工定立劳动合同,老板以港商身份,并不履行原《劳动法》相关条文,员工要用则用,不用则走,老板一人说了算,作为王某的企业就是一个较典型例子。
[点评]
《劳动合同法》彻底颠覆传统用工机制其中包括;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双倍工资……从内文来看,这一法规都是从劳动者切身利益出发,同时加大企业非法用工的成本,《劳动合同法》无疑将对一些不规范的企业带来冲击。为了逃脱法律制约,一些企业很可能会提前有所动作,从而导致一波裁员潮或企业找借口与员工解约。
专家指出,裁员必须符合单位经济情况有重大变化,并与工会协商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专门规定,否则裁员或制造借口与员工解除合同都是违法行为,员工发现单位违规或解约,可动劳动、工会等部门维权。
企业裁员之前负有预先告知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专门制定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裁员方案,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征求职工意见,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才可正式裁员。
企业裁员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为此企业应当给予被裁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1999年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追加补偿金。
补偿办法同时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作被用人单位决定下岗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分别不低于医疗费的50%到100%。
裁员必须符合单位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向劳动部门报告,并与工会协商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专门规定,否则裁员或制造借口与员工解除合同都是违法行为,员工如果发现单位违规裁员或解约行为,可以到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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