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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怎样签劳动合同
发布人:admin 日期:2007-05-21
正值求职旺季,求职者像潮水一般涌入人才市场。对求职者来说,找到工作后的任务就是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对劳动合同条款不熟悉而埋下隐患。
怎样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疑点解析(一)
一、 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法规示要:《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疑点解析:如何理解“工作满十年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但并不是只要工作满十年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劳动者本人是否提出。如果三个条件都具备,那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而劳动合同双方订立了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话,职工可以向仲裁申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但需注意的是,上海市做出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试用期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规示要:1、《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使用提示: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疑点解析:“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等于“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如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薪资待遇较低做文章,应聘者最后总是被判“不合格”,还没转正就被辞退。
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随时不等于随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 工作内容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疑点解析:给员工调岗要有充分理由即使在劳动合同中预先做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可能引起劳动者的不满,甚至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应当说,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
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如有的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四、 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使用提示: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规示要: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这种工作制的,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实行这种工作制的,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还有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有加班费呢?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照以上标准支付工资。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些企业利用员工想找工作,又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的特点,采用霸王条款和模糊条款,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埋下隐患。因而,由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以下称《解读》)的问世,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事情。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民事合同严格遵循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但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只能与法定标准一致或比法定标准高。由于劳动法已经做出较多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真正需要当事人约定的,只是那些高于法定标准的内容。那么,有关法定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解读》不仅模拟了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若干常用条款,还将一些合同条款的使用要点和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标注在合同条款之下,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非常简便地了解合同条款及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即使是那些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妨拿劳动合同与《解读》进行一番对照,如果发现原劳动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定标准的情况,就应修改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为自己的劳动合同打个“补丁”。因为违反了法定标准,即使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应。
当然,这个文本“只是供当事人选择,而不要求当事人照搬;只是供当事人参考,而不要求当事人执行”,所以打个“补丁”还有另一层含义,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不必囿于《解读》,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把握劳动法律原则精神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签订更符合企业实际需要、体现企业特色的劳动合同。
上一条:劳动关系中的“六期”和“四金”指哪些
下一条:劳动报酬争议的申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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