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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基本常识解读
1. 什么是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为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出来,它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将合同条款约定得明确具体,以免引起争议,造成纠纷。
2. 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中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 标的,即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存在的物质基础,它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某种劳务,还可以是某种工作成果;
(3) 数量和质量。如合同中约定的某种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提供的劳务应达到什么要求等;
(4) 价款或酬金。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应向对方付出怎样的代价,价款和酬金怎样计算和支付等;
(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 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支付多少违约金,如何计算赔偿的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强制履行等;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3.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 如何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 要约何时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 承诺何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于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7. 对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有何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
(1) 民事权利能力
是能够充任民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意味着他或它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这个角度讲,民事权利能力也可界定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均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基于法律的规定。
(2) 民事行为能力
是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内容,可划分为财产行为能力和身份行为能力,前者包括处分行为能力和负担行为能力,后者则包括结婚能力、收养能力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行为人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相应地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即使订立了合同也将会使自己遭受损失。因此各国民法大都将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作为区分法律行为有效和无效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之一。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怔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实施。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根据我过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内民事行为能力被认定为有效,否则,即为无效民事行为。
所谓非法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所属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副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等。对于未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而对于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可以自己的名义同外缔约。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了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8.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订立合同?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 代理的类别
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一方行使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
向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后果归当事人本人承担。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效力。
(2)代理制度的价值
①扩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制度能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分身之术,使得他们能超越时空限制,突破本身知识、才干、经验以及体力脑力诸方面的限制,更加广泛深入人地参与民事生活。
②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原则,并不意味着把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拒于民事生活的大门之外。与此相反,而是设法弥补他们行为能力之不足,成全他们参与生活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宣告失踪的热,均可通过代理制度,借助他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实现自己的利益。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本人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假如甲工厂授权乙外贸公司代购某项进口原料。此外,依照劳动或雇佣关系的职务而取得代理权,即所谓职务代理。例如商店售货员依其职务售货,公共汽车售票员售票,工厂的采购员为该长订立购货合同,就是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代理权也因授权行为而取得,因而属委托代理的具体类型。
我国《民事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合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亦适用该条规定。
9.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和终止合同是否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0.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精选]
张某与周某在朋友家参与赌博,张某除将自己所带现金输掉以外另欠周某赌债2万元,经中间人李某某周旋,双方订下由中间人收取赌债后再交给周某的口头约定,后经过次追讨无果,周某召集数人到张某家追债,打坏张某家里的部分物品,迫使张某立下欠款2万元借据。随后,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换款2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借2万元给被告有借据为证,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计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月利率2.5%过高,应更改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遂判决被告还款2万元给原告,从即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该债务是赌债,不予保护,对原告要求偿还欠款和偿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赌博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然不会产生效力,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即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赢家无请求“赌债”的权利,输家也无清偿“赌债”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便也没有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用来掩盖被告欠原告赌债的实质。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在原、被告之间建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能以该“借款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还债。
11.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是个动态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或责任承担。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成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有些合同当事人并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和约通过代理人订约而成为合同主体,而另一些人可能参与合同的订立而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代理人),无论订立的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另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迫,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款进行仔细磋商,或者因为当事人欠缺合同法知识等,不能就合同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协商,从而使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欠缺某些具体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其含义为:
①当事人一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而对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成立。例如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随时提出履行和要求履行。
②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也是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使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价款)发生重大误解,只要存在形式上的合意,也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消合同,但不能要求宣告合同自始不成立。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方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的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12.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许多特殊合同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如技术引进合同需要的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房地产转让合同需要经过房地产部门过户登记才生效等。然而《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上概括了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具体讲: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根据《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意思真实表示。所谓意思真实表示,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行为人不得买卖内容反动、****、下流的录音带和唱片等。内容违法,当然应导致合同无效。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即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精选]
李某从农村来到广州三元里,因一家七口人无处居住,经朋友介绍,就买了习某的三间房屋,面积共80平方米,总价款为12万元。当时双方并没有提到房地产证以及过户问题。两年后,该房屋因建中学而由政府明令拆迁。这时,由于李某未能提交房地产证,并且经查该房屋没有办理任何报建手续,所以拆迁单位未对其作为居住面积予以确认,仅给予李某以建筑材料费用的补偿。李某为此认为习某欺诈,要求习某退还购房款本息,习某不同意。李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习某将购房款退还李某(不计息);房屋建筑材料补偿归习某。
由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购买违章建筑者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购房者不查验房地产证,不办理过户,所以购买了违章建筑,最后被迫通过诉讼手段追回购房款。
二、合同法难点问题释义
13.那些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
14.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效力吗?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5.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合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6.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同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17.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是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生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和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18.形式上有欠缺的合同是否不一定不能成立?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因形式有欠缺而引起纠纷的合同,如有的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但双方或一方未签字盖章,这样的合同是否不一定成立呢?按照一般规定,上述合同是不成立的。但是,合同的形式不过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法律作形式上的要求不过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如过分强调合同的形式很可能使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吃亏,显失公平。所以,《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特别规定,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19.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签定的合同如何处理?
法律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法律行为时,所表达的意思必须要是真实的,而一方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订立的合同是影响当事人真实地表达意思的行为。欺诈的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胁迫的行为人以给对方或其亲友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接受其条件;乘人之危者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的困境,故意提出苛刻条件,使对方迫不得已而接受。上述种种都是受害人尽管作出了某种意思表示,但与其真实意图是相违背的,因而即使签定了合同,也不能认为合同就是有效的。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应撤消。同时,为了充分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这种合同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即为无效合同。
20.合同中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合同中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国家对此类商品的质量有法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则合同的履行标的物的质量也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来确定,也就是说合同标的质量应当不低于国家质量标准。如果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则为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合同标的物没有国家的统一的质量标准的,则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来确定。所谓通常标准是指在同类的交易中,产品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一般是根据合同的目的,产品的性能,产品的用途等各个方面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特殊的要求,则只要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能够达到产品的一般质量要求,即为符合质量要求。
21.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什么特点?
买卖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这是使买卖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的重要特征。
(2)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条件,这是买卖合同区别于赠与合同的重要特征。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有偿是指买卖合同的双方都对对方负有一定的义务,出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买受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价款,而不能是无偿取得。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很大自由,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别的形式或履行审批手续。
22.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地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3.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吗?如何转让权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消,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4.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吗?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5.在什么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6.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7.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标的系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8.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9.违约金应当如何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生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0.定金应当如何约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镜。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2.什么是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有什么意义?
合同担保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合同当事人可能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形成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可以提高交易信用,增加债权人求偿的可能和机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
三、合同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策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正持续快速发展,企业竞争不断加剧,导致企业经济合同、债权债务、股权及担保抵押等法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和开拓发展的同时,如何建立健全内部法制管理,正确识别风险,及时防范和规避、控制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关键点。
为了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实务操作水平,增强企业维护权益及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下面就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知识与防范策略作如下的讲解,请务必认真学习和掌握。
(一)合同法律风险概念:
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旅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二)合同管理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随着我国加入WTO,按WTO的游戏规则和国际标准办事已经成为了企业的生存环境。国内市场融入全球经济,国内企业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依法经营决策问题必将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关键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
1、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依法行事的基础。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规则”、运行的“轨道”。
目前,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合同的签约率不高、合同文本不规范、履约率较低等等。合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有的企业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约现象,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存在,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假如一个企业一年有一亿元的销售额,即便这个企业只有10%的合同出了问题,也涉及1000万元的经济效益。可见,加强合同管理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
企业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因而,签订合同势在必然。那么,合同是什么?它能起什么作用呢?它的存在能为企业建立多少安全系数?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2、以中小企业管理体制为例,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意识急待加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行为,?�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多种途径,加强合同管理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企业要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这些都离不开合同管理。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中小企业基本上能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合同比较重视,但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将它们进行归纳可以发现以下一些共同之处:
(1、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识差。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被人盗用、借用,另外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有的企业没有明确的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自身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那些未经授权的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的,因此明确企业合同签订中的授权制度是依法规范合同管理的一个起始点,并且明确普通授权、特别授权、转授权代理、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等,对企业实施财务、物资采购等集中有效管理也提供了明确的前提法律依据。另外,在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管理中也应注意相互一致,以免引起因两份法律文书在文义上的不一致所致纠纷。
(2、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盲目轻信“口头承诺”的协议,一旦一方失信,便纠缠不清,引发合同纠纷。据调研,百分之七十的企业签订合同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百分之四十。有的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分析双方不签订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但恰恰因为这些就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过错,致使当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来弥补和处理这些当初图省事的一时举动。虽然现行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了以往经济合同法中对书面合同的严格要求,但作为一份证明当事人当初合意主张的重要证据,有这样一份含义明确的证据肯定比没有要好。
(3、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说明合同条款事项,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因此,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线,这也是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一种风险防范意识。
(4、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为保证公司或企业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一些中小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且加以贯彻,而不仅仅只是当成一种摆设。而是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5、合同履约率不理想。导致合同履约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但企业自身市场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贫乏,往往在合同签订前不调查对方资信情况,落入对方设下的“合同骗局”,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企业一定要注重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经营队伍,提高信用观念,规范营销行为,才能使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
在企业经营中,除了正常的合同规范管理外,还应注意一种极端的情况,那就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表现:(1)以预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方式骗取货款;(2)编造合理的理由,侵吞押金或相应资金;(3)伪造证件或资信情况,假冒特定身份,骗取合同资金等;(4)通过中介组织设立广告骗局;(5)假为购货,实为出货骗款;(6)虚构标的,骗取已方信任,获取资金。
3、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加强风险意识。
从中小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来看,各种合同欺诈行为,只要提高法律鉴别能力,认真对待签订合同,相信并不是能够轻易受骗上当。推而广之,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加强风险意识,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要建章立制,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企业的经营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要把好合同签订关。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工程承包、产权交易等重要的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要强化履约意识。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三)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A、合同的风险分析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人们只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1)购销合同欺诈的主要手段:1俏货引诱2溜之大吉3长线钓鱼4暗藏玄机5移花接木6伪造身份(假冒身份)7金蝉脱壳8玩弄圈套9设托哄卖10涂改传真11空头支票12虚假中介13设置陷阱14编制故事15伪劣产品16伪造标志17冒充专利18假冒商标19虚假价格20地雷订单。
1、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2、溜之大吉。“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如前些年棉花热销时,新疆的某商贸中心与川西一家企业签订了1000吨棉花的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商贸中心向川西那家企业供货100吨,并言称正在办理车皮计划。只要货款到齐后立即将全部棉花运出。川西这家企业信以为真,将全部货款汇入供方帐户。结果,供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供货。直至发货期已过月余,川西这家企业进疆催货,向工商、技监部门投诉,合同管理机关查找到其注册地址,发现该供方已退租房屋,经到银行查对货款,方知购货方的几百万元货款已于5天内全部提出走。
3、长线钓鱼。所谓长线钓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然后销声匿迹。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鱼食诱饵。
4、暗藏玄机。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譬如在合同中技术标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芷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1000至10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合同还附上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承揽方接到散件后,业工细作,但验收时,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
5、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6、伪造身份(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7、“金蝉脱壳”。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或者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逃跑,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8、玩弄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9、设托哄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买卖双重欺诈法。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江阴汽车中介案例
10、涂改传真。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11、空头支票。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12、虚假中介。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在为对方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如无锡化工厂资信调查案。
13、设置陷阱。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14、编制故事。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戏,棉花、蚕茧大战等等的发财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已被中央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不法分子还会不断变换招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需要广大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15、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16、伪造标志。也就是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就开溜。
17、冒充专利。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18、假冒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19、虚假价格。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20、地雷订单。他人发给你的订单,如果订单上有不合理条款,在双方没有事先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你又按订单交货了,则你必须受订单的约束,因为你交货的行为就表示承诺,他发订单的行为表示要约,他的订单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订单内容在合同内容以外,仍受订单约束。所以收到订单,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合理条款,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
(2)购销合同欺诈的主要形式: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剖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溜 “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如前些年棉花热销时,新疆的某商贸中心与川西一家企业签订了1000吨棉花的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商贸中心向川西那家企业供货100吨,并言称正在办理车皮计划。只要货款到齐后立即将全部棉花运出。川西这家企业信以为真,将全部货款汇入供方帐户。结果,供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供货。直至发货期已过月余,川西这家企业进疆催货,向工商、技监部门投诉,合同管理机关查找到其注册地址,发现该供方已退租房屋,经到银行查对货款,方知购货方的几百万元货款已于5天内全部提出走。
蒙 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譬如在合同中技术标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芷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400至8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合同还附上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承揽方接到散件后,业工细作,但验收时,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
换 围绕“换”耍“金蝉脱壳”是这些人的主要骗术。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溜之大吉,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假 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媒 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在为对方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广州某咨询公司与某合资绸厂签订了中介合同,合同规定,由咨询公司对其订购的德国箭杆绸机进行全考察,编制可行性报告,并介绍一家纺织设备公司负责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咨询公司职责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合资绸厂交纳了15万元中介费。在履行合同中,合资绸厂很快发现,所谓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的合同是一个地道的骗局,要求追回中介费,则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非定购方责任”为由而拒绝,苦处难言。
套 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炒 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戏,棉花、蚕茧大战等等的发财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已被中央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不法分子还会不断变换招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需要广大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B、购销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资信调查: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 、权利质疑:签订合同前做到"权利质疑",即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
3、员工培训:尤其是对企业相关采购和销售人员的合同法律培训,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实务操作水平,增强企业维护权益及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4、立据为证: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对所有的合同操作细节都应尽可能立据为证,不轻信“口头承诺”,最大限度地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仲裁或诉讼之用。
5、严格审查: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主要条款,并重视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企业法律素质高的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律师)把关。
6、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应强化对购销合同的管理。在单位(企业)内部加强对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的管理,就能帮助单位(企业)按照合同科学安排各项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所谓管理包括:
(1、设置必要的买卖合同管理机构,有主要领导挂帅,有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审核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参与每份买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审批对外签订的重大买卖合同等。
(2、制订科学完善的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各类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度,签约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归档制度等。
(3、其他买卖合同的管理工作还包括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等。
7、聘请法律顾问: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屡屡得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当务之急。
C、合同供方、需方反欺诈技巧:
a/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一般情况下,都有是由供方先交付货物,需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才支付货款。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输。如果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供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申请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需方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b履行买卖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诈。需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其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物价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4、如果供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方协商,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合同的风险处理与补救措施
1、合同欺诈的责任
合同欺诈包括合同的民事欺诈,也包括合同的刑事欺诈。合同的民事欺诈应当根据民法关于欺诈性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合同的刑事欺诈虽然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更主要的是承担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内容: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合同欺诈的补救措施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 合同避税操作技巧与实务案例分析
(一)税收与合同的关系
税收的职能具体表现为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分配范畴,因此,税收的职能作用,也只能在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中体现。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实质上就是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为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它与企业的经济活动是紧密相关的。
由于税收和合同都与经济活动有关系,所以税收与合同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喻说,在增值税混合销售的销售合同中,征什么税,征多少,要看合同中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额的明确、具体的划分,然后再确定要征的税种和税率。由此可见,合同也是经济事项征免税的直接的、重要的法定依据之一。
(二)非财务部门与企业税收的关系(举例说明)。
(三)合同与避税的关系
如上所述,合同既然也是经济事项征免税的直接法定依据,而且还能从一定的程度上决定税收的征免和征税的多少,那么从税务合法避税的角度出发,我们自然可以利用合同的签定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避税的基本常识
1、时尚纳税理念说
自古以来,“依法纳税”是我国纳税人具备的传统美德之一,而“偷税”则是为人所不耻的愚昧者行为。西方有“税收和死亡是不可避免”之言谈;我国古代则有“皇粮国税”之传说。“依法纳税”对我们这个经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有其不同的含义----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倡导“纳税光荣”,纳税越多越好、越光荣,这是当时纳税的理念,多纳税就意味着“依法纳税”;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企业是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合法节税以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事,政府也不再将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企业,纳税筹划的春天已经来临,“合理避税,依法纳税”将成为目前最时尚、最推崇的纳税理念,而“依法纳税”也将赋予其崭新的含义:“该缴的税,我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我一分也不多缴。”
但在现实中,关于合法避税问题,还有为数众多的纳税人对此感到十分地困惑:
或者“遮遮掩掩”地怕泄露“春光”;或者明明是“按章纳税,规范操作”却总是“受罚”;或者曾偿试“大胆地避税”却总有挥之不去的偷逃税“嫌疑”……
其实,合法避税是一个严肃的话题----
国家税法的威严不仅仅在于税务执法者严格的执法,依法维护共和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体现税法威严的一种方法和途径。合法的避税不仅仅是一个节税的问题,更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充分维护我们纳税人合法权益而积极防范税务稽查风险的前沿课题。
2、合法避税的概念:人称“现代税收的文明、智慧工程”,又称节税或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的统一筹划和安排,并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从而达到规避纳税风险、税负相对最小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的管理活动。
3、避税的基本特征:
(1、合法性操作;避税的根本依据和指导理念的关键是正确而又能适用的税收法规和政策,这是任何筹划者都应牢记的首要原则。在实际筹划工程中,一般要掌握以下二点合法性操作方法:
其一是凡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部门,税收都会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而对那些限制发展或禁止生产的,往往都会采取高税负调节,或多税种重复、交叉调节,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个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合法进行纳税筹划。
其二是税法对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都非常明确,在某一具体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就受该税种的法规调节,而在其之外的则不受该法规约束。这一点,可在实际筹划操作中灵活运用。比如,对于某一国家而言,进行国外避税往往是放任的。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外国在我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以及外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上述目的而雇佣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服务或监督活动,在超过一定期限(6个月或更长)时才构成常设机构。这样,外国企业就尽可能使其在我国的建筑安装、装配的工程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从而在我国不构成常设机构,以避免我国的税收。
其三是任何国家税收立法部门都希望自己出台的税法十分完美,将应该征收的税一分不少地都收上来缴入国库,但事实上又不可能。任何一个国家再完美的税法也有漏洞和盲区,它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某个税法自身的不足;二是各税种综合形成的税法体系不完备。这种漏洞和盲区也正是合法避税的极好空间。
(2、综合效益原则:从根本上讲,避税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合法避税方案中,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合法避税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合法避税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因此, 决策者在选择合法避税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合法避税目标的实现。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合法避税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3、前瞻性原则
合法避税工程的目的是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地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因此,合法避税应属于计划的范畴,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
所谓前瞻性原则,即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前瞻性原则的把握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第一、对一些新领域的发现并加以充分利用。比如,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目前世界上正处于争论不休阶段。WTO组织在美国的西雅图市召开的二十世纪最后一次协调会上正在进行着有趣的争论。
第二、在经济实体的创立及运作的整个过程中进行合法避税。
对税收的合法避税往往要伴随着企业的开办设立,生产经营项目的选择等活动的开始而开始,其中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可以这样说,合法避税的重头戏主要在企业的开办和生产经营项目的开始运作的决策环节,一旦这些活动完成了,合法避税的基调也就明确下来了。因此,合法避税十分重视前瞻性。
在通常情况下,进行合法避税要注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三)风险防范原则
所谓合法避税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合法避税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合法避税的风险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决策者对有关政策不熟悉,又没有经过咨询就武断操作,导致相关手续不完整,商事凭证与实际经济事项不一致。当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将有关事项确定为偷税,从而造成纳税风险。如:接受第三方发票等。
2、“按章纳税”的风险:即日常的纳税核算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规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到位,实质上形成偷税,从而引起税务处罚。
3、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如“四残人员”比例不足而享受了福利企业优惠、利用再生资源的比例不足而享受了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
4、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把握的风险:在系统性税收策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策划风险。如在企业改制、兼并、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策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就很容易出现合法避税失败的风险。
总之,为防范合法避税风险应主要把握好以下关键:培养正确纳税意识 ;准确把握好税法 ;关注税法变动;保持账证完整;健全财务管理 。
4、避税的基本方法:
(一)转让定价法:在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为了转移利润而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不依照市场规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关联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商品或非商品交易。
(1)转让定价的方式:当两个关联企业所承受的税率不相同时,由母公司筹划,将利润从税负高的企业向税负低的企业转移,利润转移采取的具体方式主要是定价转移。
A:一般的定价转移方式图解:
B:利用C企业搭桥对B 进行定价转移的方式图解:
C、企业兼营内部转移定价(不同税率的产品或服务且为同一对象):
A产品或服务
(高税率或征税) B产品或服务
(低税率或免税)
(2)转让定价方法的思路:①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 ②利用原材料和零部件购销的筹划: ③利用固定资产购建的筹划: ④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⑤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⑥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 A、利用租金高低来转移利润;B、利用不同国家折旧政策的差异来进行纳税筹划,;C、先出售后租回:⑦利用借款费用的筹划。
(二)因素分解法:美国杜邦公司在对企业财务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时,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采用因素分解法,揭示各因素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称为杜邦分析法,又称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简称杜邦体系。如:借鉴杜邦分析法,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进行因素分解,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分解为七个因素,针对每一个因素的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法和会计处理技巧。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因素分解图
(三)销售时间递延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切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提前收款、推迟支付可以使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1)分期收款方式: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赊销方式: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委托代销方式: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4)配比原则在营业税中的应用: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结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
(四)避税临界点法: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避税临界点,例如销售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要征收4%的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缴纳中,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税率计税。
又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减进项税也存在临界点或平衡法的筹划。
(五)筹资成本抵扣法:企业的资金筹集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两部分,在筹资过程中并不是实收资本越多负债越少越好。因为,资本(股本)总是要参加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分配的,而负债费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可以根据财务杠杆效应来合理确定企业资本结构,当企业息税前资产收益率大于借款费用率时,在避免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负债,把负债成本在税前扣除,运用财务杠杆效应加大税前扣除,降低所得税费用,增加投资人的回报。
(六)综合的九大技法:
根据纳税筹划技术所依据的原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国内目前一般把纳税筹划策略分为三类:即节税筹划技术、避税筹划技术和转嫁筹划技术,其中,从税制要因素考虑,节税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九种:免税技术、减征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缓税技术、退税技术和税收优惠技术。在具体操作中,这九大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五)合同避税操作技巧与实务案例分析
在研究了合同与税收的关系后,我们认识到合同也是经济事项征免税的直接法定依据,而且还能从一定的程度上决定税收的征免和征税的多少,那么从税务合法避税的角度出发,我们自然可以利用合同的签定来达到节税的目的。下面我们将通过一系列避税案例,来说明企业可利用日常的购销合同的签定进行合法的避税和节税。
1、折扣销售合同避税技巧与案例分析:
折扣销售,是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并在购销合同中予以明确。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申报纳税,但其条件却过于苛刻,即每一笔销售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才可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就为我们实际操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一般来说,购货数量较大时即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比喻1万-10万台以内的冰箱给予9折优惠),当购货数量很大时或者达到、接近合同协议的最大值(比喻超过10万台时),则给予的相应折扣也要相应的加大(这时将可能给予整体采购冰箱8折的优惠),但前期的销售发票已开具,9折与8折的差额优惠无法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差额优惠也无法冲减销售收入。为此,我们想到了合同,并考虑在合同上做点文章。
如果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并加上如下折扣优惠条款就可以达到差额优惠仍可冲减销售收入的避税目的:
方法一:保证金法。采购方比喻采购1万-10万台以内的冰箱时,销售方给予对方9折的优惠,但在销售发票中体现的折扣优惠则是整体采购冰箱8折的优惠,而对于9折与8折的差额优惠则以保证金的形式滞留在销售方,一旦采购方购货数量达到或接近合同协议的最大值(比喻超过10万台时),则在年底时一并将9折与8折的差额优惠即保证金予以返回;否则将取消整体采购冰箱8折的优惠,同时财务上要将9折与8折的差额优惠补做收入并申报纳税。
方法二:折扣平衡法。采购方比喻采购1万-10万台以内的冰箱时,销售方给予对方9折的优惠,在销售发票中体现的折扣优惠也是9折。一旦采购方购货数量将要接近合同协议的最大值(比喻8万台)时,则在最后的几批采购中将给予大于目标折扣率(8折)的折扣优惠,比喻6折或7折(在最后的几批销售发票中注明),以此来平衡前期折扣水平,并在总体上把握采购冰箱8折的优惠目标值。
方法三:预估折扣率法。举例说明:
某啤酒生产企业规定: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等。
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这时,企业对销售折扣完全可以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啤酒生产企业可以采用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据上一年每家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预估折扣率测算得越准确,结算时的折扣调整额就越小。
2、商品(材料)采购合同与平衡避税法的运用: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所谓“税款抵扣制度”即一般纳税人(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进项抵扣专用发票认证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计算公式为: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从这个公式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计算规律:当销项税>进项税时为应纳税额;当销项税<进项税时,为留抵税额;当销项税=进项税时,应纳税额=0。可见其中的“进项税额”可以起到平衡增值税税负的作用。而目前增值税实行的“购进扣税法”和“认证抵扣”,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减少税负创造了条件。平衡避税法由此产生:
当销项税>进项税时为应纳税额。如果应纳税额过大时,我们可以适当加大商品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力度,增加进项税以缓解销项税的压力,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增值税平衡避税法的原理极为简单,但其具体的运用却是一件较为复杂的“避税工程”。它需要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方能运作。财务部门每年初应结合历史资料预测好当年的销售趋势和变化,并分析每月(季度)销项税的升降规律;而采购部门在制定采购计划和签定采购合同时则要适当兼顾企业每月(季度)销项税的升降规律,并将一部分可以灵活采购的商品或主要原材料的计划,利用采购合同的签定作出一定的灵活安排,以便在适当的时候增加进项税以缓解销项税的压力;同时,更应掌握好年度总体的购销平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配合财务部门实现年度“避税工程”的目标。
3、混合销售合同签定与避税技巧及案例分析;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我们可以通过购销(劳务)合同的签定和财务、销售部门的调控,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1-技术转让与设备转让:某大专院校于2005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而这50%的比率也是可以调控的。
例2-产品销售与施工安装:某通讯工程公司既销售工程材料,又代为用户施工和安装。2005年10月,该公司承包某移动公司的通讯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材料4万元,施工安装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移动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安装费)。
假如该公司2005年施工安装收入60万元,工程材料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安装收入为50万元,工程材料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那么,后一种情况混合行为应纳增值税额如下:10/(1十17%)×17%=1.45(万元);-前一种则视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10万*3%=0。3万元。节税差额达1。15万元。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通过合同的签定来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使之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
例3、销售自产建筑装饰材料并负责相关的装饰工程,该业务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问题:我们是广东东莞市南城的一家新开业的经营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并兼有一般建筑装饰工程资质的综合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今年六月份,我们公司与一家客户签定了一份新大楼的内部装饰工程的合同,合同约定大楼的装饰材料款和装饰工程款总计100万元(因材料和装饰工程均由我们公司总包,故未明确划分装饰材料款和装饰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关于该笔业务如何申报纳税问题,我们向有关财税咨询机构进行了咨询,他们的答复有二种意见:其一认为该笔综合业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在现有合同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上划分并单独核算装饰材料收入和装饰工程收入,然后将为工程所提供的装饰材料款申报17%的增值税,而装饰工程款则申报3%的营业税;其二是认为该笔综合业务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统一申报17%的增值税。
我们觉得上述二种意见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也显然知晓正确的答案肯定只有一个,但谁是谁非我们无法明辨,为此请求税务律师给予“仲裁”,谢谢。
答复:首先应明确的是你们所咨询的第一种答复意见是错误的,而第二种答复意见则是正确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种答复意见显然是充分考虑了你们公司的经营具备兼营的项目,即“经营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并兼有一般建筑装饰工程资质”;而且也同时具备兼营的事实,即“大楼的材料销售和大楼的装饰工程”,并按照我国税法有关兼营的规定提出该“兼营项目”应在财务上分别实行单独核算,然后分别按各自所属的税种申报纳税。
其实,基于上述兼营分析和推理的本身是没有错误的,错就错在其把本案的“销售自产建筑装饰材料并负责相关的装饰工程”的“兼营”行为混同与一般的企业项目兼营,继而产生征税认定的失误。因为按照我国税法有关兼营纳税的相关规定,一般的企业项目兼营行为,只要其兼营项目能在财务上分别单独核算,就应当分别按其各自所属的税种申报纳税,这是正确的;但对于“销售自产建筑装饰材料并负责相关的装饰工程”的这种“兼营”行为,我国现行的税法却有其单行的、独特的征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为此,我们应对“销售自产建筑装饰材料并负责相关的装饰工程”的这种“兼营”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尤其是要注意到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问题。就本案咨询的问题而言,因你们公司与客户签定的是以大楼的装饰材料和装饰工程总包总揽形式的合同,且未单独明确装饰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故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因此,对你们公司的“销售自产建筑装饰材料并负责相关的装饰工程”的“兼营”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特别规定执行,并应就合同的全部收入100万元统一申报缴纳17%的增值税。
中国税务律师:陈建昌
06-07-03
4、运输方式(合同)与价外费用避税技巧及案例分析;
关于运输业务的避税筹划,是当前一个热点。人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就可以节税。问题没这么简单,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运输业务往往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一起发生,对其筹划就要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要避免陷入政策误区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收入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形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却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1)多角度考虑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公司则可抵扣运费7%的增值税,企业节税为7%-3%=4%。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2002年销售大米实现收入5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本单位产品时实现运输收入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支出,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已知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会计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5000×13%-455+500×3%=210(万元)。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正确的应纳税金计算方法为:(5000+500÷1.13)×13%-455=252.5(万元)。
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在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原因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
(2)从支付运费方式(合同)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一般有企业直接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并以合同形式明确。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进行操作。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另一方面,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生产水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每吨280元卖给购货方,其中包含运输费用35元。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企业没有自有车辆,请运输公司运输产品,每吨运费为35元。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支出35万元。
5、购销结算方式合同的避税技巧及案例分析:
从避税的角度出发,企业可以选择购销结算方式来达到节税的目的,而选择购销结算方式则主要是体现在购销合同的签定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企业购销业务可以选择直接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等多种结算方式,而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时间也不同,这为避税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例如A公司对外出售产品,实现销售收入127725元。由于发出货物时,没有收到货款,而没有申报纳税,受到国税部门的查处。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A公司不禁有这样的疑问:销售货物,能不能选择纳税时间。
这是当前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据了解,这类企业没有充足资金作为保证,在货款不能及时回笼的情况下,缴税成为了困扰企业的突出困难。这也导致了企业销售产品不记收入、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在中小型企业中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就A公司的情况,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前提下,可以与购货方签订分期收款或赊销合同,其纳税义务时间,将会是合同约定收款的当天。这样,就可以暂时缓解资金短缺的问题了。
6、特殊购销方式的避税技巧介绍:
以下方式均要在合同中体现,并注意避税的技巧。
(1)折扣方式销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前有介绍)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降低同期销售价格)
(3)还本销售方式: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考虑利息收入问题)
(4)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销售: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国税发[1993]154号)
(5)邮寄方式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发[1995]288号)
(6)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销售: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国税发[1996]155号)(同时压低价格)。
(7)有奖销售;(广告礼品)
(8)商业平销与企业返利。
(9)代购代销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代销货物行为。
7、技术转让有关政策介绍及避税技巧:
(1)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最新有关政策问题,请注意在合同中明确;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请注意在合同中明确;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8、劳动合同的避税技巧及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而这种关系最终体现在一纸劳动雇用合同。
例1: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基本案情:A先生2006年4月从本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A先生同月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2400元,A先生缴纳了320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A先生觉得自己缴税太多,询问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税?其实A先生遇到的问题很常见,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如A先生情况,如果A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A先生工资、薪金所得15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2400元应纳税额为:(2400-800)×20%=320(元)。
如果A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1500-1600)×15%-125=220(元)。
可见,如果A先生与A企业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100元,一年可以节税100×12=1200(元)。
这种节税方法原理在于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例2: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假定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06年3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
(62500-1600)×35%-6375=1494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62500×(1-20%)]×30%-2000(速算扣除数)=13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940元。
例3:两项收入分别计算(在两项收入都较大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能节税)。
如:刘小姐2006年2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劳务报酬加成:一次超过2万-5万(减除有关费用后所得)要加征50%即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00元;对超过5万的加征100%即税率30%,速算扣除数7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1600)×25%-1375=82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定率扣除费用)×30%=9600(元)-2000。00元(速扣数)=7600.00元;
刘小姐该月应纳税额为15825.00元。
如果刘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1600)×35%-6375=21065.00(元)。
如果刘小姐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因此,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才自行申报缴纳,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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